獻血漿者須知
獻血漿者須知
為保障獻血漿者的身體健康和原料血漿質量,預防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,在獻血漿時須遵守以下規定:
一、凡年齡在18-55周歲,身體健康的本地固定居民均可申請參加原料血漿采集活動。申請獻血漿時,請攜帶本人身份證,到居住地區單采血漿站辦理獻血漿登記,經體檢化驗合格后,發給獻血漿證。
二、獻血漿者只能在戶口居住地區(縣)的單采血漿站獻血漿,不能跨區域獻血漿或者流動獻血漿。
三、獻血漿時應做到每個獻血漿者只有一個獻血漿證。每次獻血漿須持身份證、獻血漿證,辦理獻血漿手續,體檢化驗合格后方可獻血漿。
四、獻血漿者只接受機械采集血漿,拒絕手工操作采集血漿。獻血漿時兩次獻血漿間隔不得少于14天,每次獻血漿量不得超過600克(含抗凝劑)。
五、每次獻血漿前應接受體格檢查和血液檢驗項目:
(一)體格檢查項目:
年齡:18-55周歲。固定獻血漿者年齡可延長至60周 歲。
體重:男≥50千克,女≥45千克。
血壓:12.0-18.7/8.0-12.0KPa(90-140/60-90mmHg),脈壓差:≥4.0Kpa(30mmHg)。 體溫正常。
(二)血液檢驗項目:
血型:ABO血型。
血比重:男≥1.052,女≥1.050。
血清蛋白含量≥60克/升。
丙氨酸氨基轉移酶(ALT)≤25單位。
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(HBsAg)陰性。
丙型肝炎病毒抗體(HCV)陰性。
艾滋病毒抗體(HIV)陰性。
梅毒試驗陰性。